讓我們一起重溫這篇文章,再思索地理標志農產品登記及保護制度之于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的獨特價值與意義。
農業部長期著力提倡“三品一標”,各省市縣區的政府、協會及其企業都會重視并努力申請、注冊。但為什么農業部要提出“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這一組合要求?本專題將對此,特別是對“一標”問題,提出觀點:
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天然擁有獨特的品牌基因。因此,推動并強調“三品一標”,不僅在產品的品質管理層次上提出了不同層級的要求,更在品牌創建的差異性、獨特性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品牌競爭的核心價值。
什么是三品一標?
“三品”,指的是不同層次的經質量認證的安全農產品,且其認證管理機構均要求生產者有生產規程、質量控制追溯等制度。無公害產品認證為公益性認證,不收取費用,認證定位為“保障基本安全,滿足大眾消費”,認證初級使用農產品,產品質量要求達到我國普通農產品和食品標準要求,推行“標準化生產、投入品監管、關鍵點控制、安全性保障”的技術制度(禁止使用高毒農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總局2002年第12號令)》,2002年4月29日)。該認證采取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相結合方式,認證時進行產地環境、產品質量檢測,認證有效期三年。“綠色食品”證明商標認證,由農業部所有并認證、授權使用。該認證定位于滿足比無公害食品更高級的需求層次,認證產品指的是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該認證采用質量認證與證明商標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推行“兩端監測、過程控制、質量認證、標志管理”的技術制度(允許使用推薦的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等“綠色食品”標準進行環境與產品檢測,認證有效期三年(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2012年第6號令),2012年7月30日)。有機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參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認證辦法》,2001第 10 號令,2001年6月19日),強調與國際接軌,產品同樣以初級及初加工農產品為主,按照有機農業方式生產、注重環境保護與生產過程監控、推行不使用化學投入品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技術制度(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物質),對產品質量安全不作特殊要求(銷售時符合國家標準即可)國際上無通行標準,一年一認證。
“一標”,為地理標志產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產品。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定)將地理標志定義為:“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保護知識產權干部讀本》,2006年3月18日)。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以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與商品名稱的結合表達,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等。地理標志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標明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它特點,標明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農業部著力提倡的“三品一標”專用標識
我國三類地理標志產品認證及管理保護體系
在我國,目前存有三類地理標志產品認證及保護管理體系:國家工商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GI、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PGI、農業部認證及管理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志AGI。
(一)國家工商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GI
國家工商總局認證與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GI。1985年,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對原產地名進行保護的階段。198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首次采用行政措施保護地標產品“丹麥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國負責任地履行國際公約義務。1994年12月30日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第22號令),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疇。1995年3月1日開始接受地理標志注冊申請。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有關承諾,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3年09月03日 )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明確規定。2003年,重新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志明確納入商標法律體系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三方面內容: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號,《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地理標志(GI)的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申請要求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進行說明,并規定“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第四、五條),辦法同時規定,“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線性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七條)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第二十條)(同上)
2007年1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開始施行專用標志管理,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規定,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專用標志與地理標志必須同時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國地理標志注冊量已達2984件。從地域分布來看,已注冊地理標志數量最多的5個省份分別為山東(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蘇(215件)、重慶(201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中國已注冊地理標志情況表(截至2015.12)》,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6年01月12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二)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PGI
1999年,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原產地標記登記。中國地理標志PGI的認證與管理保護工作,于2005年7月15日開始施行。在當年發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中,強調“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005年6月7日)申請產品獲得審核通過并公告后,申請單位的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并同時廢止了之前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疇區域的企業,申報地理標志的條件為:產品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產品;產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屬性;產品在特定地域內加工、生產;產品具有較悠久的生產加工歷史或天然歷史;產品具有穩定的質量。(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http://www.chinapgi.org/Reporting/82.html)申報材料必須說明:產品生產地域的范圍及地理特征;產品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傳統加工肝功能以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產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質量特色,與生產地域地理特征之間的關系;產品生產、銷售、歷史淵源等。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說明》(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說明》,2006年第109號文,2006年8月1日),標志的輪廓為橢圓型,淡黃色外圈,綠色底色。橢圓內圈中均勻分布四條經線、五條緯線,橢圓中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在外圈上部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中央標注“PGi”字樣;在外圈下部標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在橢圓型第四條和第五條緯線之間中部,標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印制標志時,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圓——長12.9X,高8.65X,顏色C1,Y18。內圓——長10.9X,高6.65X,顏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內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顏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顏色:M26,Y36。經緯線顏色C53,M7,Y48,K0。文字為中文華文中宋,字高0.6X,顏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顏色同中文。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置于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顏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顏色從左到右漸變,M15,Y21到M32,Y48。
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與國際市場接軌,由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監督與管理保護。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示例
系列文件體現了“統一制度、統一名稱、統一標志、統一注冊程序、統一標準”等“五統一”原則。
(三)農業部認證及管理的農產品地理標志AGI
為系統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200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發布。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號,《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5日)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必須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008年7月,首批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28個頒布。
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根據農業部官方信息,截止到2017年2月底,AGI發放數量已達到2061個,并在快速增長過程中。
從三類地理標志產品認證、保護與使用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可見, PGI\GI\AGI這三類地理標志產品認證,雖然認證機構不同、認證相關規定與制度有一定的差異性、有效年限不同,但在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相關要求、技術制度、管理辦法、標志使用等方面,依然存在著基本類似的特征。(胡曉云,博士,浙江大學傳播研究所品牌研究中心主任)